《有關政策》
訴訟
1. 法律援助
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訴訟,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有關使用法律援助所需費用的分擔詳情,請瀏覽法援處網頁 http://www.lad.gov.hk/chinese/las/fac.htm
法援署查詢熱線﹕25377677
法援署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24樓法援署總部
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地下法援署九龍分署
2. 循法律途徑追討被侵吞的財產
民事訴訟乃因應被侵吞財產的數目多少,而於不同法庭起訴及審理:
- 五萬元以下,於小額錢債審裁處
- 六十萬以下,於地方法院
- 六十萬以上,於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的理由:
- 被告人(施虐者)違反信託協議:如聯名物業、戶口等
- 被告違反口頭承諾
- 被告施用不當的影響力,使長者在思緒紊亂下造成物業財產轉讓
- 其他個別情況
影響訴訟的因素或困難:
- 長者的資產未作妥善記錄(銀行戶口、股票、首飾等資料和單據)
- 數據上的混亂,以至未能提供具說服力的證據
- 長者無法記起每項賬目的詳細情況
- 涉及沉重的律師費
有助訴訟的秘訣:
- 清楚及詳盡記錄資料
- 清楚描述事件的來龍去脈
- 如有需要,申請法律援助
監護令
何謂監護委員會?
監護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一個類似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
監護委員會旨在促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和褔利,保護他們,並盡可能維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自行作出決定的權利。監護委員會盡可能聽取及尊重他們的意見和意願,除非其意見和意願不符合他們的利益,需要否決。
哪類人士會成為監護令的申請對象?
年滿18歲或以上的以下人士﹕
- 弱智
- 精神病患者
- 老人癡呆症、中風或腦部受損人士等
誰能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申請?
誰可獲委任為監護人?
監護人的權限
- 規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在指定地方居住;
- 把他送到指定地方,並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的武力;
- 規定他到指定地方接受治療、職業、教育或訓練;
- 代他同意接受治療(特別治療除外),但只限於他無能力明白該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
- 規定任何醫生、認可社工或監護令指定的其他人士與他接觸;
- 代他持有、收取或支付在監護令中指明的每月款項(現時最高為每月港幣一萬元),用於他的供養或其他利益上。
監護令的期限
- 監護令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
- 緊急監護令的最長期限是三個月
- 當有效期屆滿,監護委員會有權於覆核時簽發不超過三年的監護令
查詢及聯絡
- 監護委員會
地址:九龍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八樓807室
電話:2369 1999
傳真:2739 7171
- 社會褔利署監護事宜辦事處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九樓901室
電話:2892 5154
傳真:2893 6903
詳情請參考監護委員會網頁 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經濟問題
在內地有祖屋可否申請綜援?
綜援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在資產審查方面,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即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社會福利署(社署)所定的限額。如他們在香港以外地方,例如國內及澳門等地擁有物業,該物業亦將計算在資產總值內。
詳情可參考社會福利署網頁( www.swd.gov.hk > 主頁 > 公共服務 > 社會保障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畫)
與家人同住的長者怎申請綜援?
- 申請綜援的長者如與家人同住,便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決定一個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時,社署會考慮整個家庭資源和需要。
- 如長者與家人關係欠佳,而欲以個人身分提出申請,社署可為這些個案提供輔導服務。
- 如個案情況特殊,社署會根據社工的推薦,容許有關的長者獨立申請綜援。
詳情可參考社會福利署網頁( www.swd.gov.hk > 主頁 > 公共服務 > 社會保障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畫)
有甚麼資源可解決長者的急切經濟需要?
慈善信託基金是為有緊急經濟困難而缺乏其他支援的個人或家庭,提供一次過及臨時的經濟援助。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分別是﹕鄧肇堅何添慈善基金、李寶椿慈善基金、蒲魯賢慈善基金及群芳救濟信託基金,四項基金各有不同的申請資格及援助類別,申請人可聯絡非政府機構轄下的長者地區中心或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社署服務單位。此外,本港還有由不同的非政府機構、地區組織和商業機構管理的其他信託基金,向有需要的人士或家庭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詳情可參考社會福利署網頁( www.swd.gov.hk > 主頁 > 公共服務 > 家庭及兒童福利服務 > 服務類別 > 慈善信託基金)
房屋政策
公營房屋
在虐待長者個案中,往往需要分戶來預防長者再次被虐,房屋署的分戶政策究竟是怎樣的?
在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原則下,房屋署(房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住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署會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房署會考慮該住戶的社會、醫療和其他體恤因素,並會在住戶的同意下,將他們的分戶要求轉介社署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會就個案的情況和需要作出評估,並向房署提供專業意見。
由 2001年1月23日 生效的公屋分戶政策要點如下:
- 必須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並獲社工的推薦;
- 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均須接受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評鑑;
- 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如雙方均通過上述評審,並獲房署批准分戶,分拆住戶將獲編配新界區的翻新公屋單位。若個案具有足夠的社會或醫療因素,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薦,並獲物業管理總經理批准,則有關的分拆住戶可獲編配市區的翻新公屋單位。
- 在分拆住戶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後,不論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他們均須每年申報家庭入息/或資產一次。
- 如任何一方未能符合規定,則不會獲編配另一間公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一方應遷出;但若該方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若獲批准,暫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付該單位的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 如住戶的分戶申請因未能符合資格準則而不獲批准,但其中一方堅持要求脫離原住戶,他們可按個人的情況和需要,向社署求助。社署會視乎特殊情況而考慮他們是否符合「體恤安置」或其他房屋援助的資格。
- 在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而遷出後,在原有單位餘下的住戶若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人數,他們必須遷往一個面積適合的單位。
詳情請參考房屋委員會的網頁 (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 主頁 > 住宅物業 > 出租公屋 > 租約/戶籍事宜 > 分戶 > 相關政策)
怎樣申請恩恤徒置?
「體恤安置」是一項房屋援助計劃,目的是為有真正及迫切房屋需要,而沒有能力自行解決的個人或家庭提供房屋援助。申請人須經社會福利署署長向房屋署推薦。自2001年11月起房屋署已將該項計劃的涵蓋範圍擴闊至已提出離婚申請而沒有撫養子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沒有子女以及離開婚姻居所時沒有帶同未成年子女的配偶。
此外,為了協助私人破舊樓宇長者自住業主處理他們面對的居住問題,房屋署及社署由2004年6月起推行「長者自住業主特惠計劃」方案,向符合條件的長者業主發出「長者住屋暫准租用證」,讓他們入住長者住屋,作為一項過渡安排。
私人物業
居住在私人物業的長者,可否因家庭關係惡劣而申請公屋?
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條件包括:
在申請登記至獲配屋後簽訂租約前期間,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得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持有一間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或以上的股權。
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建築用地及小型屋宇批地。
詳情請參考房屋委員會的網頁 (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 主頁 > 住宅物業 > 出租公屋 > 租住公屋單位 > 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