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違反命令的人
凡法院依據第3或3A條發出載有以下條文的強制令,或應婚姻其中一方針對婚姻另一方提出的申請,依據任何其他權力發出載有以下條文的強制令 ─ (a)禁制任何人對另一人(“受保護的人”)施用暴力的條文;或 (b)禁止任何人進入或留在任何處所或地方的條文。
在以下情況,法院可在發出的強制令附上一份逮捕授權書:
(a)信納有關的人曾導致受保護的人身體受傷害;或 (b)合理地相信有關的人相當可能會導致受保護的人身體受傷害。法院可在:(a)發出強制令時;或(b)強制令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在強制令附上逮捕授權書。
凡強制令附有逮捕授權書,警務人員無需手令,即可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在違反該強制令的情況下,施用暴力,或進入或留在該強制令指明的處所或地方(視乎強制令的內容而定)的人;該警務人員並具有進行逮捕時所需的一切權力,包括使用適度武力強行進入某處所或地方進行該次逮捕的權力。
根據第(2)款被逮捕的人 — (a)須在被逮捕翌日午夜前帶到原訟法庭席前;或帶到區域法院席前;及(b)如無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的指示,不得在(a)段所述期間內獲釋,但本條並不授權任何人在(a)段所述期間屆滿後拘留被逮捕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