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從而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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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
| 第六條 |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
| 第二章 |
家庭贍養與扶養 |
| 第十一條 |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
| 第十二條 |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
| 第十三條 |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
| 第十四條 |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的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
| 第十五條 |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
| 第十六條 |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
| 第十七條 |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並徵我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定履行。 |
| 第十八條 |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
| 第十九條 |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利受贈予的權利。 |
| 第四十三條 |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申訴、控告和撿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
| 第四十四條 |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四十五條 |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
| 第四十六條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人家或者虐待老人家,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四十七條 |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四十八條 |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