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調解的指標
- 暴力停止或施虐者願意為施虐行為負上責任,例如:
承認曾對被虐長者使用暴力,表示願意停止使用暴力;
- 被虐一方對施虐者的恐懼或焦慮減少,並同意進入調解;
- 衝突性質較為溫和,沒有即時危機;
- 衝突雙方的激烈情緒及憤怒已在輔導過程中獲得妥善處理;
- 衝突雙方都願意接受並履行共同達成的協議,包括:
- 同意自己已作出的決定
- 同意調解的認受性
- 衝突雙方的調解,可就以下項目持續發展關係:
- 婚姻、子女的關係
- 將來利益,包括財產分配、子女探視安排等
- 衝突雙方的調解乃建基於平等的商議/協議,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調解結果;
- 調解中不能涉及恐嚇和威脅,以圖左右衝突雙方所得的利益或權利;
- 衝突雙方都需具備參與討論及談判的能力,包括:
- 自決能力
- 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 外在人士(如家庭成員及社工)鼓勵衝突雙方進入調解。
不適合進入調解指標
- 調解會導至任何一方陷入危險;
- 牽涉嚴重家庭暴力(例如身體受損)或牽涉犯罪活動;
- 衝突雙方缺乏互信及資料
- 衝突雙方或任何一方受極端精神病或情緒問題困擾,而未能就決定負上責任;
- 對對方充滿敵意或仇恨,未能提出具建設性之建議;
- 不願意與對方保持關係;
- 施虐者有嚴重長期酗酒或藥癮的問題;
- 受虐長者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未能就其個人情況及相關事宜作出合理決定;
- 正在進行法律訴訟。
|
|
|